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 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明确主要支持对象为初创期中小企业; 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增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比重; 鼓动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进步四:保障性更强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等为担保进行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增加"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增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增加“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增加"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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